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2 22:26: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宽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汜罪。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歇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
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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