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2 22:26: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宽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汜罪。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歇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

  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以上就是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814.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