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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与走私罪的实务区分

发表时间:2017-11-07 14:00: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逃汇罪与走私罪的实务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与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所侵犯的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本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或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该罪。

  5.本罪为具体罪名

  而走私罪则为种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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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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