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11: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条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处刑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这是由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情况复杂,难以具体规定数额标准,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严惩,也就是说从原则上只要向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向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就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并不要求吸食、注射者已实际控制、支配了毒品。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2250.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