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11: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条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处刑没有规定具体数量标准,这是由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情况复杂,难以具体规定数额标准,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大,需要严惩,也就是说从原则上只要向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对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都定罪,而要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偶犯、初犯等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向吸食、注射毒品者非法提供毒品的行为,就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并不要求吸食、注射者已实际控制、支配了毒品。
在实践中,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或单位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确实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理。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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