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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34: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二是扇动的内容不同;三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夏国家政权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因而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力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二是自动的内容不同;三是主观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曼、民族歧视,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甚处罚。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执行职}的”和第4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未使用拳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

  如果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以想象竞合犯依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1)妨碍了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所煽动的暴力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3)导致社会动荡不安的。

以上就是关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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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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