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要点
发表时间:2020-11-25 19:53: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认定要点,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1)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2)与被收买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主犯
一般而言,“收买”行为往往表现为家庭甚至家族行为,参与的人数多,如果均以犯罪论处,显然打击面过宽。所以,对于参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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