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01: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动机都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个人不合理要求;在客观方面都是聚众进行,包括有时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扰乱。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地点与侵犯对象范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侵犯的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而后者发生在机关、企业、医疗、科研单位或学校,侵犯的是机关、单位的秩序。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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