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5:36: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本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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