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04: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上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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