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24: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
(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馆、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
2.本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是有着本质区别的:(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本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1无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要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3.本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卖淫与强迫他人卖淫在外在形式上有时十分相似,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强迫卖淫罪侵犯的是他人性的权利和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的手段不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要采用平和手段把愿意卖淫的人组织起来;在强迫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要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不愿意卖淫的人员实施卖淫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强迫卖淫罪中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4、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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