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19: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具有一致之处,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都有组织行为,二罪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两罪的区别亦是明显的,主要区别是组织内容的不同性。本罪组织的内容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后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具体是指安排、策划、指挥他人播放或收看淫秽音像制品,行为人扮演的是“播放”的组织者的角色,而且,在本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在后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同时,往往为了增强演出效果,配之以音乐、灯光或画面,而这些画面、音乐往往属于淫秽音像制品,因此,行为人在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的同时,又构成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由于二行为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依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从重处断,但二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宜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即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并从重处断,并可考虑适用组织淫秽表演罪情节严重¨隋形的法定刑幅度。
(二)本罪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聚集男女多人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由于聚众淫乱也可以出现于公开场合,而本罪在客观形式上也可以表现为男女多人公然在一起进行性交展示等淫乱活动,且两罪都具有组织性质,因而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区分二罪的关键是:1.本罪中被组织者进行淫秽活动的目的在于表演,或者更确切地说,行为人将这些表演者组织起来,意在让他们进行淫秽表演,并由此决定了这种行为的公开性,即为组织内部以外的其他人能够看到、听到,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而聚众淫乱罪尽管可以发生于公开场合,但聚众淫乱的行为并不在于进行表演供他人欣赏,而在于行为人以及参加淫乱活动的人自己的某种精神上的满足,以填补其精神空虚,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2.在行为表现方式上,本罪中除进行性淫乱行为以外,常见的方式多为脱衣舞、裸体舞表演;而聚众淫乱罪中淫乱行为虽常伴有脱衣、裸体行为,但这种行为主要在于为淫乱服务,行为内容主要是男女性交以及其他有关淫秽下流的行为。
3.在犯罪主体上,本罪只处罚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对淫秽表演者不予定罪处刑。而聚众淫乱罪处罚的则是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另外,本罪中组织者往往并不直接参与淫秽表演;而在聚众淫乱罪中,首要分子一般直接参与淫乱活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组织他人进行淫乱活动的同时又组织他人进行观看的,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有两个犯意,但只充足地构成一个组织淫秽表演罪,因为,若将聚众淫乱的行为单独抽出,组织淫秽表演罪中,仅有组织观众的行为无以成立犯罪,而即使没有组织观众观看的行为,则行为人已单独地构成聚众淫乱罪,结合两方面考虑,宜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实务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