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2 16:27: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对其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刑法》分则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必须按照各条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再以本罪论处。
根据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关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6年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将“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等级分为十级,并提供了具体的标准。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在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1998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在适用主刑的同时也可以依法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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