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2 16:58: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行为人由于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而实施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35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刑法》对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而不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条款。例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1 15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爆炸罪处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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