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3 09:49: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项规定处罚。“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只有当拐卖行为具有上述8种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应当判处死刑。何谓情节特别严重?1997年《刑法》对此未作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主要包括: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罪行特别重大的;拐卖妇女、儿童8人以上;强奸被拐卖的妇女3人以上;诱骗、强迫3名以上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3名以上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并强迫其卖淫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绑架妇女、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达5人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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