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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的

发表时间:2017-10-23 09:39: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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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因此,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具有排他性,即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对于其他参加者,如果仅系协助转移、隐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以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属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应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关于该条罪名的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节录)(2010年3月15日法发[2010)7号印发)第20条认为,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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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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