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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15: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测‘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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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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