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13: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犯本条规定之罪,依其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佟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剀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能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刀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判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这里励说的按第141条的规定处罚,是指按第141条规定的法定刑对行为人量定刑罚,而不是按第141条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种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按规定定罪处罚是指既要按该规定定罪,即确定具体畦罪名,又要按该规定所设定的法定刑量定对行为人适用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稿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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