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13 15:55: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解释》第3条指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对挪用公款案件量刑时,不仅要考虑挪用金额,还应考虑其他情节:
(1)被挪用公款的性质。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则属于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挪用其他较为重要的公款,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例如,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指出,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挪用公款时间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挪用公款时间越长的,处刑越重;挪用公款时间越短,处刑越轻。
(3)挪用公款的用途。挪用公款的用途不仅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因非法活动性质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挪用公款进行一般使用的,因用途不同,也反映出人身危险性不同。因此,挪用公款的用途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4)挪用公款造成的后果。挪用公款给国家、社会和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损害程度越重,处刑也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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