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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9: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方式之一涉及其中一个对象的,即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具有一种行为方式涉及两个对象或者具有两种行为方式涉及一个对象或两个对象的,都只构成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罪名则根据行为方式及所涉对象而定。

  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额定即按个人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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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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