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18: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的行为样态和构成作了修正。根据这些修正,本罪名由“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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