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43: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已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侵吞公共财产。
需要明确的主要是骗取特定款物行为的定性问题。骗取上述款项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优抚对象、救济对象、救灾对象的人员,以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优抚款、救济款、救灾款的,这种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罚。另一种是夸大、谎报灾情及其他属于优抚、救济范围的事实,骗取国家给予较多的优抚、救济、救灾款项。其骗取的款项如果被用作非民政事业用途的其他开支,则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定性,情节严重的可以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如果骗取的款项被用于优抚、救济、救灾或其他民政事业,则对行为人宜以违反党纪、政纪追究责任,而不以犯罪论处。
犯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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