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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10 14:23: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41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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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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