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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4:14: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三十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节录)(2000年3月l7日 公通字[2000) 25号印发)

  六、关于不解救或者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渎职犯罪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袒护、纵容甚至支持买卖妇女、儿童,为买卖妇女、儿童人员通风报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解救工作的,要依法处理:

  (四)有查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

  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节录)(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 31号印发)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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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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