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0: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一、如何理解“数量较大”、“数量巨大”的标准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数量巨大”,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
二、管制的适用
管制刑适用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若适用管制,须具备两个条件:(1)罪行轻,危害小。对罪行轻的考察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客观危害小。首先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如果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适用管制,则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量应该在25~50份之间。其次是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主观恶性小。例如,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情有可原等。(2)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如果犯罪人的罪行虽然较轻,但人身危险性很大,就不能适用管制,这是适用管制的核心条件。考察人身危险性,主要考察是否悔罪。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反省以后,是否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真诚悔罪。
具体来说,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管制主要考察以下几个因素:(1)非法出售发票的数量;(2)是否初犯、偶犯;(3)是否悔罪;(4)是否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5)是否自首或立功;(6)是否胁从犯;(7)是否未成年人;(8)非法牟利的多少;等等。
三、没收财产的适用
刑法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第三档次法定刑规定了没收财产刑。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对这一刑罚的适用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的选择并处
刑法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第三档次法定刑规定的财产刑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相对必并制。如果适用第三档次法定刑,就必须并处财产刑,但要在罚金与没收财产之间选择。没收财产是最严厉的附加刑,适用于非常严重的犯罪,既包括罪行严重,也包括人身危险性严重。罪行严重,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远远大于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远远大于250万元,还包括行为人多次实施该类行为,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很大,如拒不认罪,百般抵赖等。总之,对于这类贪利性极强且社会危害极大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并处罚金并不足以遏制其贪利动机的犯罪分子,就要适用没收财产刑。当然,选择并处没收财产刑要慎重,适用罚金能达到预防目的的就不要适用没收财产刑。
(二)没收财产范围的确定
没收财产刑包括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主要考虑三种因素:(1)对犯罪分子所判主刑的轻重。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其严厉程度应当与主刑严厉程度基本相适应,不能过于悬殊。因为犯罪分子被判的主刑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能否重返社会生活的问题,而对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是没收全部还是部分,则直接影响犯罪分子重返社会生活的正常化。(2)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大小。(3)犯罪分子家庭经济状况的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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