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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1: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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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一、罚金刑的适用

  (一)罚金刑单处或并处的选择

  刑法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的是复

  金还是并处罚金,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量。对于该罪,如果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即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单处罚金刑:(1)偶犯或初犯;(2)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5)被胁迫犯罪的;(6)主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较为严重,单处罚金刑不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则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性质,参考犯罪分子支付罚金的能力,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依法并处罚金。

  (二)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的是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上下限额: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裁量罚金刑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非法牟利的数量,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2)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3)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4)罚金的数额还要与主刑的轻重协调一致。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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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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