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16 15:32: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罚适用中,应当注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数额巨大”的含义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数额巨大”确定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含义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笔者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至少达到这一标准80%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3)毁坏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4)毁坏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财物的;(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冒充军警人员实施毁坏行为的;(7)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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