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6 15:30: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诈骗罪的刑罚适用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数额巨大”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对“其他严重情节”的含义作出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该解释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进行理解。笔者认为,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一)“数额特别巨大”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诈骗所得赃物的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对诈骗所得的赃物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2.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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