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
发表时间:2021-01-01 13:41: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4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认定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前,可以参照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即区分为两种情形:(1)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资金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2)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5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认定
参照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一)不退还的原因
比照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过类型,可以将挪用人对造成挪用单位资金不能退还后果的心理态度分为五种:一是直接故意造成被挪用的单位资金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二是间接故意造成被挪用的单位资金客观上不能退还的,即行为人抱着能还则还,不能还则不还的心态挪用单位资金;三是过于轻信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单位资金客观上不能退还的;四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挪用的单位资金客观上不能退还的;五是意外事件造成被挪用的单位资金客观上不能退还的。笔者认为,前两种情形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挪用单位资金,而是具有非法目的的职务侵占,对后三种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
(二)不退还的时间点
挪用资金不退还不是以挪用资金后3个月内不退还,而是以一审宣判为终点。之所以不能设定为一审判决生效或者二审判决之前,就是为了维护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三、挪用资金罪中应当注意的量刑情节
1.挪用资金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虽然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如果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4.虽然挪用资金罪单纯以数额作为区分量刑档次的标准,但不意味着其他情节不能对量刑产生影响。如果具有下列情节,可以在具体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挪用资金手段恶劣;多次挪用资金;因挪用资金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
四、挪用资金罪追诉时效期间的计算
参照200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89条、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资金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资金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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