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5: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从重情节的殴打只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况,不应包括故意造成重伤害的情况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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