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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

发表时间:2014-12-17 10:51: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绑架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绑架罪的刑事责任量刑辩护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罪处罚。《刑法》对本罪之所以规定了如此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虑到无论行为人是否勒索到了财物或者满足了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其绑架行为都已经严重侵犯了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给被绑架人的精神带来了严重的侵害,并且绑架行为还给被绑架人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精神伤害,因而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其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由于绑架行为使被绑架人的生理产生变异而死亡,或者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对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但是,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是值得思考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绑架罪的法定刑作了一定的修正。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近年来,绑架犯罪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犯罪形态与危害程度上都有新的趋势。过去亡命徒实施的绑架行为,手段残酷,危害性较大;而现在实施绑架者,有的是好逸恶劳之徒,他们贪图小利,手段往往较为轻缓。因此,绑架罪过高的法定刑起点显得罪刑不相适应。
        其次,绑架罪法定刑的层次性不足,对实践中出现的多种常见的并有明显差异的情况没有体现出区别对待,如绑架过程中有无使用暴力,有无实施多次绑架或者一次绑架多人的情形,是否有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勒索金额大小等情节,绑架罪的刑罚档次设置难以适应犯罪复杂的情况。
        最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被绑架人由于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有的被绑架人嘴被封,因呼吸困难死亡;有的被绑架人试图翻窗跳楼逃跑时摔死;等等。行为人对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可能是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若不加区分地与直接撕票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一样对待,一律处死刑,是不合理的。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审议修改的过程中,对于增加一档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方案,有些委员认为,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绑架罪增加一档较轻刑罚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是必要的。但将最低刑规定为3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就有可能适用缓刑。在当前绑架犯罪多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情况下,对绑架罪适用缓刑,群众可能难以接受,社会效果也不好,建议将最低刑规定为5年有期徒刑。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了这个意见。《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刑罚增加了一档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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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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