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6 19:54: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在刑事辩护中对串通投标罪定罪量刑之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合理适用罚金刑。串通投标罪多以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正确、合理地适用罚金刑,有利于打击串通投标行为、保障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或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必然要处罚金刑,或是单处罚金,或是在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并处罚金。罚金刑的判处,要根据犯罪情节合理确定。
其二,注意串通投标行为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问题。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让行为人借刑事责任而逃避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对行为人判处的罚金刑与民事责任并存时,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情况下,应当实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以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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