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剖析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辩护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0-16 19:18: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剖析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辩护注意事项,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确适用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对实施窝藏、包庇罪的行为人量刑时,首先应把握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刑法》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将窝藏、包庇罪设置为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两种情形,并为此设置了轻重不同的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一般的(基本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是情节严重的(情节加重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窝藏、包庇罪既有重罪、轻罪上的质的差别,也有重刑、轻刑上的量的区分,而区分重罪与轻罪、重刑和轻刑的关键就是情节严重与否。因而,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注意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第二,正确把握“情节严重”之情形。既然虬隋节严重”是区分窝藏、包庇罪重罪与轻罪、重刑与轻刑的界限,因而,人民法院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时,一定要准确予以把握。对于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立法未作出规定,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认为,“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重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人,或者其他重大犯罪之人的;窝藏、包庇犯罪之人多人的;窝藏、包庇犯罪之人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犯罪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因窝藏、包庇犯罪之人而使之逍遥法外重新作案的;等等。
第三,对行为人行为“情节严重”之程度予以考量。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后,还应对窝藏、包庇行为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予以准确的量定,以便对行为人的具体刑罚做到量刑适当。
第四,注意几种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窝藏、包庇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既对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同时又向有关部门作假证明对其予以包庇的,不数罪并罚;既对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同时又为其提供财物或者有其他帮助其逃匿行为的,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提供隐藏处所也好,提供财物或者有其他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也罢,都属于窝藏行为;对同一案件的数名共犯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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