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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4: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刑: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0/o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01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01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单位犯罪,据此,单位犯本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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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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