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4: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量刑: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0/o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01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 01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5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单位犯罪,据此,单位犯本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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