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4: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2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虚假广告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虚假广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广告罪是情节犯,即只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后果达到情节严重时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何为情节严重,目前尚无具体的认定标准。由于虚假广告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因此,对虚假广告罪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也应从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的程度、后果等方面来考虑。判断情节严重也要看对市场秩序扰乱的程度,并应当根据虚假广告的内容、手段、方法、地点以及后果等因素从三个方面判断:第一,是否使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第二,是否使其他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第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因虚假广告行为牟取了重大的非法经济利益。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多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2)虚假广告宣传使用户和消费者蒙受重大损失的;(3)牟取特别巨大的非法利益的;(4)虚假广告宣传导致同类生产经营者遭受重大损失的;(5)虽未获得巨大非法利益,但严重干扰了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和正当的竞争活动;(6)引起其他严重社会后果的。此外,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有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对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28条规定,《刑法》第22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我们认为这些都可以作为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时认定情节严重的参照。当然,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公布施行后,原有的各种认定标准应当与《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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