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辩护
发表时间:2021-05-15 18:49: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辩护,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量刑档次适用的唯一性。《刑法》第313条只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设置了一个量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表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重罪、轻罪上的区分,而只存在重刑、轻刑上的差别。因而,适用重刑也好,轻刑也罢,都得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内考虑。
第二,罚金刑适用的恰当性。《刑法》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设置的罚金为无限额罚金,在确定罚金的数额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因而应注意对行为人适用罚金刑时要做到罪刑相适应。否则,重罪轻罚的,难以起到惩罚作用;轻罪重罚的,行为人还可能会抗拒执行,进而导致恶性循环。
第三,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考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情节犯,情节严重不仅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量刑轻重的参考因素,因为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尚存在一个量刑幅度范围内处刑轻重的问题。因而,对行为人量刑时一定要对其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认真考虑。如情节严重的程度较重,就可以考虑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罚。对情节严重具体程度的掌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手段的恶劣程度;(2)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严重程度;(3)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程度。
第四,选择性罪名不并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裁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有两种行为的,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注意刑期的折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但应注意,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并判处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或拘役)时,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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