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量刑辩护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6: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量刑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根据刑法第307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量刑辩护,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把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刑法》根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社会危害性只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设置了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说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有重刑、轻刑之分。而且,不管重刑还是轻刑,都得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考虑。
其次,把握行为人隋节严重”之程度。隋节严重”是区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故而,首先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晴节严重”的情形之后,必须对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予以详细考量量刑辩护。
再次,把握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后,把握选择性行为不并罚原则。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行为之一,即可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也只能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具有可选择性,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成立犯罪,帮助当事人制造伪证的行为也成立犯罪,既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又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只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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