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3: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一)关于武装掩护走私的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刑法》第151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的刑罚分别为:①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对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从重处罚,并不是一律按照《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最重的刑罚来处罚行为人,也需要依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武装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前提,仍应是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而不能仅因为行为人具有武装掩护走私的情节就认定其构成犯罪。
(二)关于犯罪集团成员应该如何处罚的问题
走私犯罪往往是以犯罪集团的形式进行的,并有着具体的分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也不例外。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判断犯罪集团成员应负的刑事责任时,应该明确成员在犯罪集团中所起到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以正确归罪量刑。《刑法》第26~ 28条对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及量刑作了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犯罪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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