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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09:43: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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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首要分子纠集众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未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作出规定。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4条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正式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4条第3款中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我国1997年《刑法》第24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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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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