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09: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诬告陷害罪的概念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诬告陷害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将该条规定确定为诬陷罪。我国1997年《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3条规定了“诬告陷害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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