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03: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概念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其附属刑法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第96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这条规定对强迫职工劳动行为的行政责任表述得很明确,但刑事责任却规定得十分模糊,仅规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当然是依《刑法》,至于依《刑法》哪一条,定什么罪,《劳动法》没有规定,《刑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落实。《劳动法》实施以后,劳动生产中的强迫劳动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有些地方甚至日趋严重。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遏制强迫劳动现象的发生,1997年《刑法》增加了本罪,明确地把强迫职工劳动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4条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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