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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00: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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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非法搜查、检查他人的身体、住宅,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的行为。

  二、非法搜查罪的罪名渊源

  本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当时并未有正式的罪名规定,但在当时的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该条规定了三个罪名,即“非法管制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997年《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144条中“非法管制”的规定,在第2款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对司法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求的严格性。其余部分基本沿用了1979年《刑法》对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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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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