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7: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暴力取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暴力取证罪的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仅对刑讯逼供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未规定对暴力取证的行为如何认定,也即在1979年《刑法》中并不存在暴力取证罪这一罪名。
1997年《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出台后,学界对第247条究竟是否规定有独立的暴力取证罪产生了争议,有学者认为该条只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指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暴力手段,逼取口供和证言的行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也属于刑讯逼供罪的规定。还有学者指出:“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了两个犯罪,即认为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应当单独成立一个罪,而不能被刑讯逼供罪所涵括,但是“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究竟应当定什么罪,意见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是暴力逼证罪,有的认为是暴力取证罪,也有的认为是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还有的认为是非法取证罪,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7条规定了“暴力取证罪”罪名。本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和刑事司法实践中才最终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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