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3: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罪名渊源
在1979年《刑法》中,虐待被监管人罪被放置于“渎职罪”一章之中,当时的罪名叫做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1979年《刑法》第18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将其放人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分两款对其进行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比1979年《刑法》规定,1997年《刑法》主要作了四个比较大的修改:(1)将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修改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2)取消了“违反监管法规”的规定;(3)增加了本罪的转化犯的规定,即如果行为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4)增加了处罚“殴打”被监管人行为的规定,以及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也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8条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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