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3: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罪名渊源

  在1979年《刑法》中,虐待被监管人罪被放置于“渎职罪”一章之中,当时的罪名叫做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1979年《刑法》第18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将其放人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分两款对其进行了规定。1997年《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比1979年《刑法》规定,1997年《刑法》主要作了四个比较大的修改:(1)将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修改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2)取消了“违反监管法规”的规定;(3)增加了本罪的转化犯的规定,即如果行为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4)增加了处罚“殴打”被监管人行为的规定,以及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也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8条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罪名。

以上就是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125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