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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罪名解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1: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罪名解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即对本罪作了规定。该法第149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8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对非邮电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如何适用法律作出了解释。同年1 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又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上述司法解释只对本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加以阐释,并未对本罪的立法规定进行修改。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未作改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52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罪名。

  第二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即公民对通信的对象、内容、时间等有自主决定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个人写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未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虽然坚持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但并不要求信件中必须写有秘密事项。行为人只要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其行为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从而无密可保。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信件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形式上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曾某于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2005年3月初,曾某通过购买QQ号在淘宝网上与杨某互相认识,二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主要为5、6位数的号码)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本人并无查询QQ用户密码保护资料的权限,便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ioioliu”账号的密码(该账号拥有查看QQ用户原始注册信息,包括证件号码、邮箱等信息的权限)。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回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经查,二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其中,被告人曾某分得39100元,被告人杨某分得2255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1999年2月,该公司推出即时通信软件——腾讯QQ软件。腾讯QQ软件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文字语音通讯、传送文件、视音频交流、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网络游戏等功能。用户向腾讯公司提出申请,在接受由腾讯公司拟定的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向用户派发QQ号,并由用户自设密码,用户凭QQ号获得本人对QQ软件的使用权。依据该协议,腾讯QQ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禁止转让、继受、售卖;用户若有违反协议或长期不使用QQ号码,腾讯公司有权无条件将号码回收。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刑法》第91、9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物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财物通常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其经济价值能够以客观的价值尺度进行衡量。

  QQ号码是一种即时通信服务代码,其表现形式是多个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是由用户向腾讯公司申请,并在接受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派发给用户。注册用户通过QQ号码及设定的密码确定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身份,并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的QQ软件在互联网中实现与他人文字、语音、视频交流和网络游戏等功能,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并且这种服务自申请QQ号码时起通常就是免费的。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过程中向腾讯公司是否支付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92条规定中的“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明确的界定,但尚未明文将QQ号码等网络账号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据此,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二被告人犯侵犯财产罪的指控法律依据不充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QQ号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意见有一定道理,人民法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现实生活中,互联网正日益成为许多人重要的通信联络工具。从腾讯QQ软件的功能来看,主要是对外联络和交流。因此,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对此也予以了证实。被害人刘某陈述其“经常要用QQ和一些同行、朋友、同事交流来谈工作,(QQ号码)丢失后,和很多聊友都联系不上,严重影响了工作”。被害人秦某陈述“( QQ)是我的主要联系方式,平时和朋友语聊、发送文件,是我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有些朋友只有QQ这一种联系方式,与同事之间主要通过QQ来交流,(丢失后)造成我永远都联系不上他们”。本案中,无论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还是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被损害的内容来看,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书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统治地位逐渐被削弱,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人民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各拘役六个月。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从本案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如何保护以上述媒体进行通信的秘密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在本案中,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使受害人无法正常通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对其行为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处罚。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虽然行为人并没有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的权利。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阅看信中内容的,但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属于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为。本罪的这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备,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49条(虽口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可以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扣押、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3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没收邮件,收集、调取证据要依法办理手续。在办案过程中,因追查犯罪需要,检查、扣押邮件未依法办理手续或办理手续不全的,对责任人不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将扣押的信件内容非法外传,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但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若邮政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毁弃、开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案例】马某某是一名计算机爱好者,2005年8月份,他办理了一张无线上网卡,之后购买了一台二手手提电脑上网。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他搜索到深圳市某著名企业一些人员的网络文件和相关信息。作为一个电脑迷,马某某那段时间正在学习“黑客”技术,为了检验学习成果,他自行从网上下栽安装了木马程序和软件,经过反复尝试,竞成功进入了该企业的邮箱服务器。从2005年10月到2006年3月,马某某多次非法侵入该企业多名高层管理人员的电子邮箱,阅读电子邮箱内的相关信息,并删除了部分人员的电子邮件。由于这些电子邮箱中存有大量的商业秘密,企业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影响,该企业立即报警,警方随即将马某某擒获。

  由于该案件属于新型的高科技犯罪,犯罪手段较特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故意非法侵入周某某等8人的电子邮箱,次数多、范围大,作案时间跨度长,并删除了部分人员的电子邮件,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据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侵入周某某等8人的电子邮箱,受害人数众多,作案次数也较多。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利用木马技术,非法侵入某企业多名高层管理人员的电子邮箱并删除了部分人员的电子邮件。其行为侵犯了该企业的商业秘密,使该企业的正常运作受到严重影响,情节严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直接经手、管理信件的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的,则应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规定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处罚。

  四、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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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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