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6: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概念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长期以来,对组织、操纵未成年人进行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成年人(团伙)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对其进行刑事制裁,致使此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刑法修正案(七)》充分考虑前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对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罪名渊源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因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牟利性的违法活动。目前,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有:不法分子通过组织、诱骗、胁迫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成立帮派团伙,以为他们提供食宿为诱饵,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对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贸区域、繁华地带实施盗窃、扒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而把所有违法所得都上交给这些幕后成年人组织者。由于《刑法》第262条之一只规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对于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62条之一之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262条之二,专门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2009年10月14日 法释[2009) 13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尽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残疾人、儿童乞讨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等违法行为从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予以处罚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对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化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是很有必要的。②因此, 《刑法修正案(七)》的这一内容实际上是对《刑法》尚未涉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强调加以处罚,从而填补了《刑法》条文实际存在的不足,这无疑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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