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2: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罪名渊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7条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16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其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两种,犯罪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1997年《刑法》对之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区分不同的犯罪对象作了细化处理,在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同时,另设一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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