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7: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罪名渊源
对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曾规定为犯罪。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与上述规定相呼应,同时考虑到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1997年《刑法》增设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这一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1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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