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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对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2: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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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概念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本罪。为了更有力地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1997《刑法》吸收《国家安全法》第29条的规定新增设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2条第2款规定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罪名。

  其二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客体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并且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行为,会严重破坏国家的保密工作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对此必须予以严惩。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这里所说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且标明为“绝密”、“机密”两个密级的文字材料、图纸、音像资料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其他物品”,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机密的物品,如被确定为国家绝密或者机密的先进设备、高科技产品、军工产品以及设计、加工、生产的样品等。

  非法持有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8条的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因此,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行为人是随身携带,还是隐藏、存放于其住所、工作场所,或者是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视为持有。例如,夹藏在自己托运的行李中,虽然并不随身携带,但行李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己的控制,所以仍属于持有。

  所谓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是指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事实被查获的情况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这些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的来源与用途。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拒不回答任何问题,也包括未能如实作出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

  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体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来说,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既可以是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也可以是知悉某项国家秘密但未经办理相应手续而私自携带、存放属于该项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人员。

  四、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却仍然持有,并在有关国家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与用途时拒不说明。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持有的为国家秘密,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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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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