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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7 13:20: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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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概念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修订时没有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但是,随着黑客技术的发展,网络攻击的技术门槛越来越低,互联网上相继出现了以出售黑客软件以及教授黑客技术为赢利目的的网络商店或所谓“黑客学校”。普通人可以直接购买获得用于入侵网站的程序、控制目标计算机的程序、实施拒绝服务攻击的程序,这给计算机网络安全带来很大的威胁。为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明确地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提供非法网络程序、工具行为打击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2009年10月14日 法释[2009) 13号)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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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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