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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6: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并无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有关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领域的普及运用,在给人类带来极大方便和福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鉴于此,1997年《刑法》专门在第286条增设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打击与惩治此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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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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