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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2: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本罪。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维护无线电通讯技术,加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保证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运行,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无线电频谱的使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无线电事业的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严重危害了国家无线电管理秩序,给国家或公民个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因此,在1997年《刑法》第288条增设了本罪,从而为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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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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